北京视觉文化遗产协会 会员条例 北京视觉文化遗产协会是由建筑、影像技术、历史、文化、文物(考古)等领域中有志于视觉文化遗产专业人士和学者自愿结成的专业性和学术性的机构。 依据本协会章程,制定本条例: 一、本协会会员暂为个人会员。 二、本协会吸收
北京视觉文化遗产协会
会员条例
北京视觉文化遗产协会是由建筑、影像技术、历史、文化、文物(考古)等领域中有志于视觉文化遗产专业人士和学者自愿结成的专业性和学术性的机构。
依据本协会章程,制定本条例:
一、本协会会员暂为个人会员。
二、本协会吸收会员的原则:
(一)自愿加入本协会;
(二)没有违法犯罪记录;
(三)在建筑、影像技术、历史、文化、文物(考古)、等领域中关注和积极参与视觉文化遗产活动的团体(单位)和个人。
三、会员入会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章程;
(二)关注和积极参与本协会视觉文化遗产活动,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建筑、影像技术、历史、文化、文物(考古)、等领域中,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和权威性。
四、会员入会程序:
(一)申请加入本协会者,应由一名本协会会员推荐,并提交入会申请表(附件一);
(二)提交申请人在本行业的成就证明。如:著作、获奖证书、摄影形式完成的题组;
(三)由协会评审委员会对申请者的入会条件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同意接纳为会员的批复。
五、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获得本协会业务培训的优先权和优惠权;
(四)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享有本协会提供的服务、支持和奖励;
(五)优先、优惠获得本协会编印的刊物、教程、图书和业务资料;
(六)作品优先在协会官网和会刊上发表、推荐;
(七)在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可请求协会协调和维权;
六、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有义务为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提供相关信息及有关资料;
(五)每届理事会后(理事年度为4年),会员需进行资格认证。并按年度缴纳会费。会员一年内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工作的,视为自动退会。
(六)会员要求退会,应提前书面向协会说明原因,交还会员证。
(七)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将予以除名。
七、 会费缴纳标准:
会员会费标准为人民币120.-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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